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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知不觉你可能充当了洗钱工具!


 洗钱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违法收入


所谓违法收入主要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看了上述简要的介绍,大家可能会觉得毒品、黑社会这些离我们普通人相距甚远,但是狡猾的犯罪分子为了躲避追捕往往会利用不知情的局外人来操作洗钱行为。

案例一

帮堂哥洗钱1.1亿?女子当庭痛哭不知情
案件的主人公是陆丰特大涉毒案中的毒枭之一林凯永,涉案女子是他的堂妹林某。当时,林某在林凯永的公司做出纳,利用自己手中的十几个个人账户以及公司的对公账户为林凯永洗钱接近1.1亿。在庭审时林某却坚称自己不知道林凯永用自己的账户洗黑钱,并称自己开设的十多个个人银行账户都是堂兄叫她开的,为了学习同时也为了方便转账,她尝试在这些账户之间进行了转账,没想到却涉嫌洗钱。

案例二

不明房产,内现900多万现金!
2008年1月,C市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现金是谁的。经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经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是C市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案例三


帮人洗钱,锒铛入狱!
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S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使用。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某境外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S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远离洗钱我们需要做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自身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间接帮助其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他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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